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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一项新制度。建立巡视制度最早提出于2001年9月召开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在本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规定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2003年7月,中纪委、中组部正式组建中央巡视办公室和5个巡视组,到辽宁、云南进行巡视试点,以后又逐步扩大到湖南、广西、河北等几个省市。 2004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都设立了巡视机构,组建了专职巡视队伍。为了规范巡视工作,中纪委、中组部于2004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巡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巡视制度在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党委建立。组织机构是巡视办公室和派出巡视组,属于正式机构,有正式编制。组建巡视办公室和派出巡视组的具体工作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共同承担。巡视组对上级党委负责,职责是“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监督工作的具体方式是到一个地方巡视一定时间,中央巡视组到一个省(区、市)巡视的时间大致是3到5个月。巡视组可以“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巡视结束后要向派出党委报告工作。巡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将由上级党委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和处理。 一项制度的好坏,决定于它的实际成效。中国共产党的巡视制度,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到目前为止,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已完成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第一轮巡视,并对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第二轮巡视;还完成了对若干中央管理的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国有证券公司,以及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各省(区、市)巡视组已完成了对所辖市(地、州、盟)的第一轮巡视,并对293个省直部门、1218个县(市、区、旗)进行了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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